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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請教如何合法節省營業稅/營所稅呢? 有哪些管道或做法可以提供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有關支出比率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當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其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二、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三、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章程所載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四、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該局提醒,當年度結餘款若未依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再者,若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年度為108年度,因年度即將結束,應注意其執行情形,以免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簡化退稅手續,請尚未辦理轉帳退稅之營利事業,可隨時於辦公時間內洽所轄稽徵機關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而且只要申請填寫一次即永久有效,不必逐年申請。該所進一步說明,欲申請者可先行電洽所轄稽徵機關營所遺贈稅股之直撥退稅承辦人,將「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寄送或傳真方式至營利事業,詳細填妥同意書各欄位、加蓋大小章並附上金融存摺封面影本,親自遞送、郵寄或傳真方式(04-23051167)至所轄稽徵機關登記後,自下一次核定退稅時,國庫即能在第一時間將退稅款直接轉入公司之帳戶,營利事業無須再派員至所轄稽徵機關領取退稅支票,再至金融機構存入帳戶,免除支票遺失或冒領之風險,亦可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並提升效率。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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