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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各界屢有反映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漏未申報租賃所得情形,為促使房東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遏止逃漏稅,該局於今年8月依據財政部訂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加強查核個人持有多戶房屋之所有權人並逐一寄發輔導函,請其自行審視有無出租房屋短漏報租賃所得情形,輔導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名下持有10餘戶房屋,於辦理107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未將出租房屋之租賃收入併同申報,在國稅局輔導後,甲君審視其房屋之使用情形並據實提供相關資料,將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費用之餘額,自動補報107至109年租賃所得分別為18,468,000元、18,228,600元及18,228,600元,同時補繳各年度稅款及加計利息6,598,167元、6,302,276元及6,135,110元,該局遂予免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若房屋所有權人未依限審視及詳實回復房屋使用情形,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補徵稅款並另處以罰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經營網路銷售的賣家要注意囉! 自112年1月1日起,即將有稅籍相關的新制要上路,快來看看有哪些新規定吧 !
1.不管您是專營或兼營,只要有從事網路銷售,稅籍登記項目皆需登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會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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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申請並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自行繳納之所得稅款,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但因貨款延誤造成資金週轉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已核准之分期稅款,是否可繼續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其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因此,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但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能如期繳納,則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就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除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外,藍色申報案件若未如期繳納已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款,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上述情形,也不得適用該要點規定,請營利事業如期繳納各期稅款,以維護營利事業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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