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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計師您好,公司參加某「中華民國XX學會」舉辦的展覽,展覽費用是$75,000,有收到學會的收據,請問「學會」和「財團&社團法人」有一樣要在明年1月列單申報嗎?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數,得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規定,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以往年度之虧損,僅限本公司帳載之累積虧損,如公司當年度有合併情事,合併存續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之累積虧損數。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26,443千元,經查發現係甲公司109年11月30日發行新股併購之合併乙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金額,且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決算日止(107年底)並無帳列之累積虧損數,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即該合併消滅乙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26,443千元不得自合併存續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經該局予以調減及補徵未分配盈餘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TP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亦即其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特許權利(例如專利權等)始能進行,且該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其進貨(銷貨)價格或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交易金額達進貨(銷貨)總金額50%以上,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並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8年度銷售五金建材產品予國內乙公司,其銷貨價格或交易條件係由乙公司控制,且銷貨總金額達甲公司全年銷貨收入90%,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為確認雙方係因特殊市場因素所致而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得於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交易契約、訂價依據、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單等佐證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該關係係導因於特殊市場而無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經國稅局確認屬實後,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免提示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有TP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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